1.县直党政机关单位中在编在岗的科员职务公务员。
2.选调人员12名(男8名,女4名)。
二、选调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忠诚坚定,党性坚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优良、廉洁自律,有吃苦奉献精神,有志投身纪检监察事业。
2.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身心健康。
3.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招录公务员试用期未满、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及以下(1984年5月30日以后出生)。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在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符合到县纪委县监委工作的要求。
6.特别优秀或者岗位特殊需要的干部,可放宽调入资格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
2.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与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管干部、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中的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关系;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管干部、县纪委县监委干部中有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选调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